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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危险物品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08-06-02   作者:   来源:
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危险物品管理办法
 
一、为做好安全保卫、防止灾害发生,切实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。根据国家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实验教学所需危险品采购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,按计划所列物品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数量等要求进行购买,无计划或规格不清者,不予购置。
三、搬运危险品必须小心谨慎,严防震动、撞击、磨擦、重压和倾倒。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,车上严禁烟火。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四、危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保管,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,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。
五、危险品进出仓库,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,做好单据交接及登记工作。危险品帐目清楚。
六、危险品保管员要严格检查危险品包装是否可靠,有无损坏,标签是否脱落,如发现包装不可靠,应立即设法维护或改换,标签脱落应立即补上。
七、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。危险品仓库内外,严禁烟火,凡一切可能产生火星的因素必须严防。对储存的危险品应定期检查,防止自燃、变质或爆炸事故。
八、领用危险品数量以一次工作(实验)所需要最少量为限,要切实防止领后保管不善,发生意外。领用剧毒物品如氰化物、砷化物等,须详细写明用途,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。剧毒物品的领用和保管,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人负责。使用放射性物资,要严格按国家规定,经有关部门批准,取得使用“许可证”后方可工作。
九、领用人对危险品的性质 、 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,必须事先熟悉;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,教师应详细指导。
十、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,应立即送还仓库,妥善保管。对废液、残物,要认真按国家有关要求处理好。
 
 
 
贵州省生化工程中心
2008年1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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